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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住房保障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申请流程

发布时间:2023-07-05 18:47: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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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根据申请《江阴市住房保障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江阴市住房保障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程序第十四条 申请江阴市住房保障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

根据申请《江阴市住房保障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江阴市住房保障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江阴市住房保障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须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填写《江苏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履行和授权认定部门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相关程序,同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结(离)婚证、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以及车辆、不动产购置发票等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申请人家庭常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符合户籍迁移规定的,须将户籍迁至常住地后提出申请;暂不具备户籍迁移条件的,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供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经办人员与申请家庭近亲属的,单独登记备案。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三)调查。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对申请人家庭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并填写《江阴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表》,一式三份,签署意见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上报的调查材料后,应当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内容,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公示10天。对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上报市民政局认定。对有异议的,再次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

(五)认定。市民政局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申请人作出城市低收入或者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认定结论,并将相关材料转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城市低收入或者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有异议的,市民政局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作进一步核查,并重新作出认定结论。

第十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