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公租房哪些情况会收回?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欺骗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借、转租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四)故意隐瞒本办法规定需要报告的情况,谋取不当利益的;
(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六)无正当理由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七)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八)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承租人有上述行为的,由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为租住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申请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在2年内停止受理该单位的申请。